质量安全承诺书范文汇编五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承诺书的人越来越多,承诺书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那要怎么写好承诺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量安全承诺书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1更全面、更准确、更充分地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药品监督工作的各项管理职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用药安全,近期,xx市浦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致全区人民一封信"的基础上,日前又向全社会作出庄严承诺,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深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公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饮食用药环境。依法实施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坚持廉洁从政、秉公执法。坚决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公正执法、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从严管理执法队伍。本篇文章来自。严禁借故刁难、拖延、有意不作为或乱作为,严禁索拿卡要、谋取私利,严禁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违者一律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规范程序、高效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受理举报做到"有报必接、有诉必查、有查必果",行政许可做到"集中受理、一次告知、限时办结"。
四、坚持热情服务、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负责制,举止文明,行为规范。积极通过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等途径,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意识,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为我区医药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2为保证本项目电梯安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达到预定要求,严防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依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责任书,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高度: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二、工程目标
质量目标:验收一次合格率:100%工期目标: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内容
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文明施工目标:规范、文明施工、无治安事故发生安全目标:
1.人身伤亡事故:0;
2.消防事故:0;
3.设备事故:无重要电梯设备、施工设备、检测设备损失事故发生。
三、责任及义务
1、本协议约定安装时间前,乙方负责派人员前往安装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工地安装条件,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与甲方约定具体开工日期,提供详细安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2、乙方须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听从甲方施工现场的统一指挥,有权拒绝甲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3、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设备及材料,施工方案,竣工验收资料等报审报验工作。安装完成后自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取得相关运营证书,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施工前自行办妥建设相关手续,如发生手续纠纷,由乙方及时解决;
5、乙方设备及相关材料到达现场后,会同业主、监理单位对设备及相关配件和辅助用料进行验收和清点,自行卸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堆放,自行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6、乙方自行负责电梯设备的拆箱清点、起吊和卸车(拆箱清点、起吊时甲方进行配合,费用由乙方自理);
7、乙方安装施工所用工器具及设备自行准备和保管,电梯井内照明由乙方自行负责;
8、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直至通过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验收并取得准运证;
9、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涉及公装部分的安装施工优先安装,为其他公装单位提供工作面。先配合公装部分进行电梯门等的安装,安装完成应做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自行负责门框等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自行负责相应的隐蔽工程验收,安装后进行工序、安全、质量和卫生的书面交接;
10、乙方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改动的,必须经甲方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改动。乙方人员擅自拆除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对施工管辖范围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的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符合甲方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
12、乙方需用脚手架,需自行搭建和拆卸,甲方提供材料(相关费用乙方承担),若需甲方搭拆,费用由乙方负责;
13、乙方自行负责保管其设备及部件,注意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及防盗,直至竣工验收合格;
14、按照国家电梯安装规范和相关电梯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电梯设备安装及检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按照或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制造生产,安装后的质量标准也应符合上述标准;
15、乙方配专职负责安全与技术的管理人员,负责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技术与协调配合工作,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甲方土建等单位施工;
16、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
17、乙方对施工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乙方应自行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配电箱及电缆至施工地点;
18、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各种规章制度,安装过程中保证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垃圾处理;
19、乙方施工人员,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应自行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
20、施工前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甲方备案;
21、乙方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22、乙方施工人员在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时,坚决做到不酒后作业,不违章作业,不冒险作业,不野蛮作业;
23、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电焊、气焊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做好消防应急保障措施,如果乙方人员未按要求 ……此处隐藏2027个字……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不延误时机。
8、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9、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承 诺 人(签字): 工种: 所属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字):
市安监局与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是严格执行《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合法、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四是加强生产事故防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
五是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六是自觉接受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是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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